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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开展消防技术调查,形成消防技术调查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大以上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70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7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2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召集无关人员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邻近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7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对受损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由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符合规定的,不予采信。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上注明。现场图应当由制图人、审核人签字。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不用在笔录中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