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150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也可以提供,并说明理由。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火灾事故等级的确定标准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开展消防技术调查,形成消防技术调查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大以上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70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7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2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召集无关人员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邻近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7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