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复核以10次为限。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复核机构直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和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向申请人、其他当事人说明重新认定情况;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送达当事人,并报复核机构备案。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复核审查期间,复核申请人撤回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继续复核。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复核机构应当对复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口头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火灾现场尚存且未被破坏的,可以进行复核勘验。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现认定机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复核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案卷。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同时通知原认定机构。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150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也可以提供,并说明理由。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火灾事故等级的确定标准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开展消防技术调查,形成消防技术调查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大以上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