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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7月2日修正),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航道建设、养护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7月2日修正),本法所称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以及内海、领海中经建设、养护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航道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标等航道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7月2日修正),为了规范和加强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促进陆路运输发展,制定本法。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按照规定的时限送达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对需要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或者火灾现场复核勘验的,经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复核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有人员死亡的火灾,为了确定死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通知上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进行尸体检验。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出具尸体检验鉴定文书,确定死亡原因。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但不用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必要时,也不能调查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火灾。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