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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监督管理短效机制,防范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7月2日修正),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7月2日修正),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允许损害航道通航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7月2日修正),在河道内采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禁止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7月2日修正),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7月2日修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省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7月2日修正),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航道建设、养护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7月2日修正),本法所称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以及内海、领海中经建设、养护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航道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标等航道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7月2日修正),为了规范和加强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促进陆路运输发展,制定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