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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电力企业应当建立一般隐患即时报告制度,发现重大隐患立即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涉及水电站大坝安全的重大隐患应同时报送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电力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根据《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防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三十项重点要求》等电力安全生产相关法规、标准、规程排查本单位的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进行登记。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责任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由省能源局负责制定。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重大隐患进行督办。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负隐患监督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对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相关监督管理。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电力企业负隐患排查治理一定责任,按照本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监督管理短效机制,防范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7月2日修正),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7月2日修正),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允许损害航道通航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