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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电力企业应当组织对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总结。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隐患治理工作涉及其他单位的,电力企业应协调相关单位及时治理,存在困难的应报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社会公众安全的,电力企业应及时通知相邻地区、单位,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场进行必要的隔离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电力企业应当建立一般隐患即时报告制度,发现重大隐患立即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涉及水电站大坝安全的重大隐患应同时报送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电力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根据《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防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三十项重点要求》等电力安全生产相关法规、标准、规程排查本单位的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进行登记。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责任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由省能源局负责制定。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重大隐患进行督办。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负隐患监督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对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相关监督管理。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电力企业负隐患排查治理一定责任,按照本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