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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电力企业应当定期对相邻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相关情况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送。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鼓励电力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激励约束制度,对发现、报告和消除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或者表彰;对排查治理不力的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不用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电力企业应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工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本单位从业人员通报。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对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检查发现并责令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完成治理并经评估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检查单位要求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电力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隐患排查治理服务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不由本单位承担。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电力企业应当组织对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总结。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隐患治理工作涉及其他单位的,电力企业应协调相关单位及时治理,存在困难的应报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社会公众安全的,电力企业应及时通知相邻地区、单位,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场进行必要的隔离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电力企业应当建立一般隐患即时报告制度,发现重大隐患立即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涉及水电站大坝安全的重大隐患应同时报送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