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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隐患或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不得直接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于30个工作日内将隐患情况逐级报送至国家能源局。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电力企业应当定期对相邻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相关情况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送。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鼓励电力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激励约束制度,对发现、报告和消除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或者表彰;对排查治理不力的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不用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电力企业应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工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本单位从业人员通报。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对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检查发现并责令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完成治理并经评估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检查单位要求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电力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隐患排查治理服务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不由本单位承担。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电力企业应当组织对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总结。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隐患治理工作涉及其他单位的,电力企业应协调相关单位及时治理,存在困难的应报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