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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各级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治理;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可以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定期统计分析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将重大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管理。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隐患或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不得直接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于30个工作日内将隐患情况逐级报送至国家能源局。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电力企业应当定期对相邻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相关情况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送。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鼓励电力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激励约束制度,对发现、报告和消除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或者表彰;对排查治理不力的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不用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