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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0号),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0号),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得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0号),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0号),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二署名人或者第二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在奖励之列。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以上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以上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