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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第5号),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可以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第5号),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单位对其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第5号),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第5号),任何用人单位可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第5号),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第5号),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间断监测。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不用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