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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第5号),用人单位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第5号),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第5号),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无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第5号),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可以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第5号),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单位对其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第5号),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第5号),任何用人单位可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第5号),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第5号),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