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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90号),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90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关机构和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不得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90号),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通过的设计和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采购和施工。
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90号),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不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
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2号),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第5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第5号),用人单位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第5号),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第5号),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无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第5号),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可以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