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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在孕期可以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在孕期可以从事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在孕期可以从事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在孕期可以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不予支付。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90号),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90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关机构和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不得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90号),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通过的设计和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采购和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