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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不含水电站大坝重大隐患除险加固支出、燃煤发电厂贮灰场重大隐患除险加固治理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路安全支出。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等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及安全状况的完善、改造、检测、监测及维护,作业场所的安全监控、监测以及防触电、防坠落、防物体打击、防火、防爆、防毒、防窒息、防雷、防误操作、临边、封闭等设施设备支出。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在孕期可以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在孕期可以从事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在孕期可以从事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在孕期可以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不予支付。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