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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60号),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89号),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不用回避。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