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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到场处理的,应当指派交通警察到现场调查处理。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终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依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60号),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89号),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