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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部分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到场处理的,应当指派交通警察到现场调查处理。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终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