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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伤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部分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