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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适用调解。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适用调解。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送达当事人。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适用简易程序的,不能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自行赔偿;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伤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