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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应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的频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