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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应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应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