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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进行一次。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