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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