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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下列( )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2号),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2号),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2号),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