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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属于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内容。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下列( )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下列( )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2号),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2号),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2号),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