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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属于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内容。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属于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内容。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属于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内容。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属于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内容。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消防安全制度”属于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内容。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属于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内容。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情况”属于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内容。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属于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内容。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属于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内容。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