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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发改委令第14号),当遭受网络攻击,生产控制大区的电力监控系统出现异常或者故障时,应当立即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联合采取紧急防护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应当注意保护现场,以便进行调查取证。
依据《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发改委令第14号),建立健全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评估制度,采取以自评估为主、检查评估为辅的方式,将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评估纳入电力系统安全评价体系。
依据《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发改委令第14号),接入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设备和应用系统,其接入技术方案、安全防护措施必须经直接负责的电力调度机构同意。
依据《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发改委令第14号),电力监控系统在设备选型及配置时,应当禁止选用经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检测认定并经国家工信部通报存在漏洞和风险的系统及设备。
依据《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发改委令第14号),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变电站、发电厂涉网部分的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的技术监督。
依据《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发改委令第14号),本规定所称电力监控系统,是指用于监视和控制电力生产及供应过程的、基于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业务系统及智能设备,以及做为基础支撑的通信及数据网络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