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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发改委令第14号),根据应用系统实际情况,在满足总体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简化安全区的设置,不同安全区的可以纵向交叉联接。
依据《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发改委令第14号),安全接入区与生产控制大区的联接处必须设置经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横向单向安全隔离装置。
依据《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发改委令第14号),电力监控系统专用安全产品的开发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要求做好保密工作,禁止关键技术和设备的扩散。
依据《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发改委令第14号),当遭受网络攻击,生产控制大区的电力监控系统出现异常或者故障时,应当立即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联合采取紧急防护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应当注意保护现场,以便进行调查取证。
依据《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发改委令第14号),建立健全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评估制度,采取以自评估为主、检查评估为辅的方式,将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评估纳入电力系统安全评价体系。
依据《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发改委令第14号),接入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设备和应用系统,其接入技术方案、安全防护措施必须经直接负责的电力调度机构同意。
依据《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发改委令第14号),电力监控系统在设备选型及配置时,应当禁止选用经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检测认定并经国家工信部通报存在漏洞和风险的系统及设备。
依据《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发改委令第14号),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变电站、发电厂涉网部分的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的技术监督。
依据《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发改委令第14号),本规定所称电力监控系统,是指用于监视和控制电力生产及供应过程的、基于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业务系统及智能设备,以及做为基础支撑的通信及数据网络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