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依据《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发改委令第14号),电力监控系统相关设备及系统的开发单位、供应商应当以合同条款或者保密协议的方式保证其所提供的设备及系统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并在设备及系统的合同期内对其负责。
依据《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发改委令第14号),生产控制大区中除安全接入区外,应当禁止选用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设备。
依据《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发改委令第14号),依照电力调度管理体制建立基于公钥技术的分布式电力调度数字证书及安全标签,生产控制大区中的重要业务系统应当采用认证加密机制。
依据《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发改委令第14号),生产控制大区内部的安全区之间应当采用具有访问控制功能的设备、防火墙或者相当功能的设施,实现物理隔离。
依据《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发改委令第14号),电力调度数据网应当在专用通道上使用独立的网络设备组网,在物理层面上实现与电力企业其它数据网及外部公用数据网的安全隔离。
依据《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发改委令第14号),根据应用系统实际情况,在满足总体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简化安全区的设置,不同安全区的可以纵向交叉联接。
依据《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发改委令第14号),安全接入区与生产控制大区的联接处必须设置经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横向单向安全隔离装置。
依据《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发改委令第14号),电力监控系统专用安全产品的开发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要求做好保密工作,禁止关键技术和设备的扩散。
依据《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发改委令第14号),当遭受网络攻击,生产控制大区的电力监控系统出现异常或者故障时,应当立即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联合采取紧急防护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应当注意保护现场,以便进行调查取证。
依据《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发改委令第14号),建立健全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评估制度,采取以自评估为主、检查评估为辅的方式,将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评估纳入电力系统安全评价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