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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1号),发电企业应当对燃煤发电厂贮灰场进行安全备案,开展安全巡查和定期安全评估工作。
依据《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1号),发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注册,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依据《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1号),电力企业应当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在发电机组并网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安全责任,并在双方并网调度协议中具体明确,不得擅自并网和解网。
依据《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1号),电力企业应当履行的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包含,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依据《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19号),粉煤灰运输须使用罐车,并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规定和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依据《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19号),产灰单位应对用灰单位从指定地点装运未经加工的粉煤灰(包括从湿排灰堆场(库)取灰点、电厂储装运设施中取原灰)提供装载方便,并维护灰场和生产现场的安全。
依据《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19号),在堆场(库)提取粉煤灰,产灰单位应与用灰单位签订取灰安全及环保协议。
依据《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19号),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依据《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19号),本办法所称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从粉煤灰中进行物质提取,以粉煤灰为原料生产建材、化工、复合材料等产品,粉煤灰直接用于建筑工程、筑路、回填和农业等。
依据《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19号),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灰场(库)非指定区域擅自取灰,凡擅自取灰影响灰场(库)安全,造成财产损失或引发安全事故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