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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大坝枢纽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大坝安全影响专项论证并且经过上级单位评审。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汛期水库汛限水位以下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坝安全检查、运行维护与除险加固等工作,保证大坝主体结构完好,大坝安全设施运行可靠。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国家能源局负责大坝运行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汛期发生影响正常泄洪的情况时,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处置并且报告电网调度机构。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本规定适用于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
依据《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1号),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就近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依据《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1号),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依据《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1号),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 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电力企业当场予以纠正。
依据《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1号),电力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订、完 善和落实预防机组非计划停运的安全技术措施、反事故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及电力用户等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