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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定期检查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半。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大坝安全注册实行动态管理。乙级、丙级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大坝遭受超标准洪水或者破坏性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严重事件后,大坝中心应当对大坝进行监督检查,重新评定大坝安全等级。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大坝枢纽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大坝安全影响专项论证并且经过上级单位评审。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汛期水库汛限水位以下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坝安全检查、运行维护与除险加固等工作,保证大坝主体结构完好,大坝安全设施运行可靠。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国家能源局负责大坝运行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汛期发生影响正常泄洪的情况时,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处置并且报告电网调度机构。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本规定适用于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
依据《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1号),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就近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