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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病坝消缺前或者消缺过程中,如情况恶化或者发生重大险情,应当放空水库。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大坝评定为险坝后,电力企业应当立即降低水库运行水位。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电力企业委托大坝运行安全专业技术服务单位承担大坝运行安全分析、监测、测试、检验、检查、维护等具体工作的,大坝运行安全责任由技术服务单位承担。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从事大坝运行安全监测、维护及闸门启闭操作的作业人员应当经过相关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定期检查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半。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大坝安全注册实行动态管理。乙级、丙级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大坝遭受超标准洪水或者破坏性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严重事件后,大坝中心应当对大坝进行监督检查,重新评定大坝安全等级。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大坝枢纽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大坝安全影响专项论证并且经过上级单位评审。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汛期水库汛限水位以下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坝安全检查、运行维护与除险加固等工作,保证大坝主体结构完好,大坝安全设施运行可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