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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未按照规定开展大坝安全监测、检查、运行维护、年度详查、信息报送和信息化建设的,由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的罚款,并且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安全等级评定为病坝的,管理实绩考核结果满足要求的,颁发乙级注册登记证。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通过竣工安全鉴定或者安全等级评定为正常坝的, 根据管理实绩考核结果,颁发甲级注册登记证。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办理安全注册登记的大坝,可以投入运行,其发电机组不得并网发电。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大坝首次定期检查后,定期检查间隔可以根据大坝安全风险情况动态调整,但不得少于三年或者超过八年。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病坝消缺前或者消缺过程中,如情况恶化或者发生重大险情,应当放空水库。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大坝评定为险坝后,电力企业应当立即降低水库运行水位。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电力企业委托大坝运行安全专业技术服务单位承担大坝运行安全分析、监测、测试、检验、检查、维护等具体工作的,大坝运行安全责任由技术服务单位承担。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从事大坝运行安全监测、维护及闸门启闭操作的作业人员应当经过相关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定期检查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