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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电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工程施工安全的需要。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简称大坝中心)负责大坝运行安全技术监督管理服务,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开展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大坝运行性态异常,存在安全风险,可能危及大坝安全属于险坝。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未按照规定开展大坝安全监测、检查、运行维护、年度详查、信息报送和信息化建设的,由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的罚款,并且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安全等级评定为病坝的,管理实绩考核结果满足要求的,颁发乙级注册登记证。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通过竣工安全鉴定或者安全等级评定为正常坝的, 根据管理实绩考核结果,颁发甲级注册登记证。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办理安全注册登记的大坝,可以投入运行,其发电机组不得并网发电。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大坝首次定期检查后,定期检查间隔可以根据大坝安全风险情况动态调整,但不得少于三年或者超过八年。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病坝消缺前或者消缺过程中,如情况恶化或者发生重大险情,应当放空水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