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工期。如工期确需调整,应当对安全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论证和评估应当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建设单位应当对办公地点选址布置方案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合理选址。
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主体工程以外项目进行专业分包的,分包单位只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即可,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电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工程施工安全的需要。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简称大坝中心)负责大坝运行安全技术监督管理服务,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开展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大坝运行性态异常,存在安全风险,可能危及大坝安全属于险坝。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未按照规定开展大坝安全监测、检查、运行维护、年度详查、信息报送和信息化建设的,由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的罚款,并且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安全等级评定为病坝的,管理实绩考核结果满足要求的,颁发乙级注册登记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