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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工。
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监理单位未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挪用费用20%以上60%以下的罚款。
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停工整改。
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