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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发改委令第10号),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发改委令第10号),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观赏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发改委令第10号),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发改委令第10号),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可以再种植低矮树木。
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发改委令第10号),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发改委令第10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发改委令第10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发改委令第10号),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发改委令第10号),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发改委令第10号),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供电部门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