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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监总局令第74号),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对本辖区内场车使用单位的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可以适当收取费用。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监总局令第74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场车使用单位建立并落实场车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场车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惩戒处罚的重要内容。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监总局令第74号),场车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场车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场车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场车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监总局令第74号),场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场车安全周排查制度。场车安全员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场车使用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场车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监总局令第74号),场车安全员负责编制场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场车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监总局令第74号),场车安全总监负责对本单位场车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监总局令第74号),场车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场车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监总局令第74号),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起重机械安全总监、起重机械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监总局令第74号),在查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违法行为时,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认为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不予处罚。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监总局令第74号),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为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