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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市监总局令第31号》,高耗能特种设备及其系统的运行能效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整改或者节能改造。整改或者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可以酌情继续使用。
依据《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市监总局令第31号》,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节能管理制度。
依据《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市监总局令第31号》,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时,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将节能设备检修工序、节能管理知识和节能操作技能纳入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考核内容。
依据《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市监总局令第31号》,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能效证明文件。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依据《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市监总局令第31号》,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确保设备及其相关系统高效、经济运行。
依据《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市监总局令第31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得生产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或者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
依据《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市监总局令第31号》,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监总局令第74号),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的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认为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不予处罚。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监总局令第74号),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为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监总局令第74号),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对本辖区内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可以适当收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