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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11号),互联网域名服务提供者向通信管理局备案。
依据《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11号),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通知备案单位予以补正。
依据《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11号),通信管理局负责全国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统一指导、协调和检查,组织建立健全通信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制定通信行业相关标准。
依据《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1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与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依据《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市监总局令第31号》,对在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改造或者更换。到期未改造或者更换的,不得继续使用。
依据《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市监总局令第31号》,高耗能特种设备及其系统的运行能效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整改或者节能改造。整改或者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可以酌情继续使用。
依据《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市监总局令第31号》,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节能管理制度。
依据《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市监总局令第31号》,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时,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将节能设备检修工序、节能管理知识和节能操作技能纳入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考核内容。
依据《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市监总局令第31号》,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能效证明文件。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依据《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市监总局令第31号》,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确保设备及其相关系统高效、经济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