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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11号),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参加电信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演练。
依据《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11号),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对通信网络单元的重要线路、设备、系统和数据等进行备份。
依据《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11号),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在安全风险评估结束后60日内,将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隐患处理情况或者处理计划报送通信网络单元的备案机构。
依据《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11号),互联网域名服务提供者向通信管理局备案。
依据《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11号),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通知备案单位予以补正。
依据《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11号),通信管理局负责全国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统一指导、协调和检查,组织建立健全通信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制定通信行业相关标准。
依据《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1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与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依据《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市监总局令第31号》,对在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改造或者更换。到期未改造或者更换的,不得继续使用。
依据《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市监总局令第31号》,高耗能特种设备及其系统的运行能效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整改或者节能改造。整改或者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可以酌情继续使用。
依据《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市监总局令第31号》,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节能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