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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为疫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甲类传染病病例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计划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事先由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运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不属于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应履行的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