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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应急〔2019〕8号),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即视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不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3号),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经安全监管总局认可,可以将本企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安全监管总局。
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3号),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3号),继续教育由部门、省级注册机构按照统一制定的大纲组织实施。中央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可以由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可以不归还。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减弱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停止执行依照有关法规采取的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兼职消防队。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