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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将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电力管理部门应将经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通知能源局派出机构,并划定保护区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公安机关,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长江和黄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项须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77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77号),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设计单位。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77号),市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77号),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77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