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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合法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外委机构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