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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安全生产费用在利润中据实列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本单位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的部门主任应对本单位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合法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外委机构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