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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工会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安全生产费用在利润中据实列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本单位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的部门主任应对本单位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